关于编报2023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
校内各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,提升政府采购绩效,根据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政 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鲁财采〔2022〕17 号),现就 2023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
(一)编制范围
凡属《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》(见附件2)内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,必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;凡属《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(见附件2)内的,也应编报采购预算。即由各单位通过“山东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内控管理平台”采购预算申报系统填报,采购内容均按照最底级品目编报。
(二)编制注意事项
1. 各单位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,按照2023年单位财务预算支出金额编制,据实筹划、合理评估、认真填报,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、编实、编准、编细。
2. 2022年已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(以采购公告发布为准),未支付或已支付部分资金,剩余资金需 2023年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, 不再编报 2023 年政府采购预算,与财务处预算管理科确定资金来源,根据预算安排情况进行支付。
3. 2022 年未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(以采购公告发布为准)的政府采购项目,其预算资金将统一收回,确须执行的,应当重新编报2023 年政府采购预算。
4. 对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,应当以项目概算金额, 通过预采购模式组织采购活动,并按照当年安排资金编制政府采购 预算。
5. 拟续签政府采购合同的延续性服务项目,应当按照 2023 年 度支付金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。
6.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、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项目,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、备案政府采购计划、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、备案采购合同,具体招投标程序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7.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每个二级品目全年累计采购金额低于《山东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》附件一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,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采购管理规定执行,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。
8、使用科研经费申报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,除规定必须政府采购的项目外,按照学校《山东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采购绿色通道实施细则》规定的限额标准内, 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。
9、因应报未报或逾期不报,造成的后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;应报未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,不予采购和报销。
二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
(一)公开采购意向。
采购项目确定后,各单位即可发布采购意向,确保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。采购意向发布后,采购项目有所调整的,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。
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,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
紧急采购项目、续签服务项目、简易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。
(二)加强需求管理。
采购活动开展前,各单位应当按照《山东师范大学招标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通过咨询、论证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,并履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程序,确保采购需求依法合规、完整准确。重点审查项目需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,方可实施。
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采购公告中充分体现。各单位应当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,包括立项分包、采购方式、评审方法、定价方式、合同类型等。
(三)合理划分标包。
为确保采购需求得到充分满足,各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分标包,按照“一个标包对应一个供应商” 的原则(含进口产品签订三方合同形式),形成合同标的与供应商 的明确对应关系。
(四)确定采购方式。
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“二级品目”的货物、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 400 万元(含)的,应当选择“公开招标”方式,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规定情形的,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。
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(400 万元)的货物、服务项目,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,自行选择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单一来源采购、 框架协议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,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。
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,以及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但不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,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,采用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。
(五)依法依规采购。
各单位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,及时公开采购信息,依法签订采购合同,认真组织履约验收,确保采购结果实现预算绩效和政策目标。
严禁无预算采购、超预算采购,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。对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,由各单位按照“谁采购谁负责”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。
(六)严格进口产品采购管理。
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、工程和服务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,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对应当全部采购国产产品的,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;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,应当充分论证说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资产配置情况;对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,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。
三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
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,应当主动落实支持本国产品、科 技创新、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,促进中小企业、监狱企业、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,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部门绩效考核 范围。
预算执行时,各单位应当在编制采购需求、采购文件,确定采购方式、评审规则等环节充分贯彻落 实采购政策,不断提高相关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。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,执行情况向社会公 开。
四、规范涉密采购项目执行
各单位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,严控涉密 政府采购货物、工程和服务范围。对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, 例如家具、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不属于涉密范围的,应当与涉密部分 拆分,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。
涉密部分,仅编报部门预算,不在系统中编报政府采购预算,以《涉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》形式书面备案采购计划。
五、支持购买服务创新试点
(一)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。各单位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 务方式,对水、电、暖、气等费用支出集中打包形成托管服务项目 的,应按照年度托管费暂估价编制预算,通过预采购模式组织项目 采购,按托管期项目总金额填报预采购计划,政府采购品目使用“合同能源管理服务(C19070000)”,可签订合同履行期限 5—10 年的 托管项目合同。
(二)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。
纳入省级大型仪器设 备租赁配置试点范围的各单位根据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,采取 租赁方式配备大型仪器设备的,应按照租赁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 算,政府采购品目使用“租赁服务(C23110000)”下相应品目。
六、其他特殊事项
(一)延续性服务项目。
一是服务内容、数量及标准等采购需 求相对固定,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、延续性强,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 10%的服务类项目,经主管部门核准,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,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年。二是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,各单位可对延续性服务项目一次采购并签订不超过 3 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,通过“预采购”功能发起,在一体化系统中录入总括合同,待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与总括合同关联形成正式合同后,以正式合同发起支付申请。服务期限结束后,各单位仍有采购需求的,应当按照政府采 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组织采购。
(二)适用预采购情形。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采用预采购模式。
1.预算已批复或确定,尚未正式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,未来 将一次下达完整指标的;
2.采购预算需分年度或分次下达,但采购项目组织活动需一次 完成的(含一签多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);
3.采购预算分别下达至不同使用单位,但需要牵头单位统一组 织采购的(统采分签、联合采购);
4. 履约结束前无法确定合同总额,以单价、折扣率、费率为依 据计算合同金额的;
5.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第一阶段采购工作;
6.对未来有可能使用债券指标的项目,以及依据审计结果作为支付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。
其他未尽事宜可查阅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“常见问题解答”或 “山东省政府采购百问”。
附件1:《关于2023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》
附件2: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、分散采购目录汇总
附件3:关于印发《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》的通知
附件4:《山东省政府采购百问》
附件5:《山东师范大学2021年度采购预算申报系统操作手册》
以上附件可在学校招标采购网站直接下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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